車輛報廢的標準有哪些,報廢有什么流程?
2022.01.10
車輛報廢標準比如9座以下車輛使用十五年,每年定期檢驗兩次,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另外報廢的流程是機動車所有人持各類資料填寫相關證件,在解體后辦理報廢登記,那么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車輛報廢的各項標準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的通知》(國經貿經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車輛報廢流程
1、機動車所有人持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2、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
3、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4、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5、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6、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以上就是關于“車輛報廢的標準有哪些,報廢有什么流程”的全部解答,如您有疑問或建議,可隨時與我們聯系。